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刑事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刑事辩护
案件办理时间:2018年
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故意伤害 刑事诉讼
二、案例正文
吴某某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吴某某因为分配父辈承包地,与其兄长家发生纠纷,因为泄个人私愤,将兄长外孙打伤,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镇雄县人民检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邻里之间因田边地角发生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当以化解矛盾作为解决问题的目的,专一刑事制裁只会让矛盾更加汽化。
本案发生后,双方家庭并没有再因此而进一步发生矛盾和冲突,本案的可能进一步不利后果已然不会再出现,从重处罚吴某某已无现实必要性。
本案因处理田边地角而起,邻里之间纠纷的处理,我们国家一向是以和为贵,刑事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更进一步肯定上述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汪某某一家与吴某某不仅是邻里,还是亲威,所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使两家和睦更是上上之策。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具体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恳请合议庭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信了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并宣告缓刑。
【裁判文书摘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抓扯后,为泄愤将汪某3之子汪某1打伤经鉴定汪某1的伤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郎雨提出,吴某某主观恶性不深,本案属邻里纠纷引发,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吴某某之子吴长松已赔偿汪某3医疗等损失,并得到汪某3谅解,对吴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可对吴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畸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报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结语】
人身伤害类的刑事案件辩护,除了《刑法》条文的考虑外,辩护人还应注意到事情发生的原因,特别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人身伤害案件,往往发生的双方都有或多或少的过错。这时,辩护人如何做好情与理的结合,是能否成功辩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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